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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截至今年年底
时间:2016-12-13  来源:卫计局  作者:佚名 

陕西省自2016年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来,省卫生计生委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工作的通知》,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对象、办理时限、办理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办理时限规定为:“夫妻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予以办理,办证时间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2002年9月29日以前办理的《独生子女证》即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需要更换或重新办理。

假如您或夫妻符合规定条件,自愿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敬请详细阅读以下内容:

办理对象:夫妻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未违反政策生育,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2、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未成年死亡,现存活一个子女的。3、独生子女死亡后,夫妻再生育一个子女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4、夫妻离异前或丧偶前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离异或丧偶后未再婚的。5、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再婚后未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6、再婚夫妻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可以个人身份申请办理。

颁发机构:夫妻一方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提交资料:申请人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表格可在卫生计生部门网站下载打印)一式三份;夫妻双方个人1寸照片各5张;申请人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和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办理程序:

夫妻共同申请,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并提交上述办证资料→→→交由村(居)委会或单位审核→→→向夫妻一方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夫妻双方婚育信息难以核查的,可作出婚育情况书面承诺,需加盖手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及时发证,对不符合领取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如您有特殊情况,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夫妻一方因出国不在本地或死亡的,可由另一方给予办理。

2、夫妻一方为外国人、华侨或港、澳、台公民,另一方为户籍在我省的居民,符合领取条件的,我省居民一方可在户籍地、现居住地、工作单位所在地申请办理,但独生子女保健费只发放我省居民一方。

3、夫妻双方无法提供《收养证》的,1992年4月1日《收养法》颁布前以事实认定,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收养证明后,予以办理。

4、夫妻双方原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或者损毁,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可以申请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婚夫妻,再婚后未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原证件继续有效。

6、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应在其生育或收养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发证机关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7、夫妻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在子女16周岁以内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现可申请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8、夫妻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收养一个子女,2016年1月1日后申请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应在其生育或收养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发证机关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追回已经领取的奖金、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其他优惠、奖励。

9、独生子女年龄在1981年4月30日《陕西省计划生育暂行条例》颁布时,已超过14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按事实认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10、2016年1月1日以后,不再鼓励只生育一个子女,凡2016年1月1日以后初次生育的,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假如您还有疑问,请向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咨询。如发现工作人员在办理过程中无故拖延、推诿、不按规定办理的,请向卫生计生部门投诉,我们将及时予以核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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