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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陕西:动用问责能“任性”?
时间:2019-01-22  作者:刘松 


近日,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农村公路局副局长张伟晚间洗澡未接巡查组电话被处分”一事经媒体报道引发争议后,该县迅即对此问题进行了全面复查,认为原处分定性不准确,遂对张伟撤销处分。知错能改、反应迅速值得肯定,但背后暴露出来的问责“任性”问题更当引起重视和反思。

当前,“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已成为一种共识和常态,帮助不少党员干部拧紧了责任“发条”,其作用和意义不容忽视。然而,一段时期以来,诸如晚间洗澡未及时接听巡查组4分钟内打进的4次电话被警告、微信工作群没及时回复受批评、办公室喝牛奶遭通报等简单粗暴、悖情悖理的问责却时有发生。显然,这种把严肃规范的问责方式当成“杂货袋”,不管什么问题都想当然地往里塞的做法,偏离了问责的初衷,不仅起不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惩戒教育作用,还会给当事人带来严重的心理阴影,挫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甚至会削弱问责的权威性和监管的公信力。

应当看到,“任性”问责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有的是能力不足不会问责。一些部门和干部对业务知识和党纪法规的学习浮在表面,面对具体问题时,本领恐慌,拿捏不准,便凭直觉和经验妄下定论,造成问责畸轻畸重。有的是政绩观错位敷衍问责。一些地方简单以问责数量衡量工作成效,对犯错干部不分青红皂白先问责再说,甚至以“捏软柿子”的心态拿基层干部“开刀”,导致问责泛滥。有的是官僚主义作祟乱问责。我行我素,一不高兴、一拍脑袋就问责,有的还把公权力当作泄私愤的工具,看谁不顺眼、与谁有怨气就问责谁。

古语云:“治人者必先自治,责人者必先自责。”问责是纪委的一项基本职责,一事当前,应不应问责、怎么厘清责任界限、问责该如何定性,考验的是纪检监察机关的政治站位、责任担当与工作能力。因此,各级纪检监察干部当以高标准要求自己,在理论学习上下足功夫,做到熟练运用业务知识和政策法规,锻造严谨的思辨能力和过硬的实践本领。执纪问责时,应严格依照问责条例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纪法规的要求,深入一线走访问询、充分了解事实真相、掌握确凿证据,把工作上的失误和违纪违法行为、一般性的过失与严重的失职失责区分开来,做到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惩戒违纪者。

问责只是手段,其根本目的是教育警示干部,更是为了挽救干部,激发干部担当作为。因此,问责不能一“问”了之,还应做好“后半篇文章”,给那些受处分的干部多些关怀和鼓励,让他们充分感受到组织的温暖,尽快放下思想包袱,自觉痛改前非,以崭新的精神面貌投入到工作中去。如此,才能激发更多干部干事创业热情,形成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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