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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皋出台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每泊位最高补助1万元
时间:2019-05-17  作者:王西庆、王小金 

 

为鼓励社会资本积极投入停车场建设,有效缓解交通拥堵、停车难等突出问题。近日,岚皋出台了《岚皋县县城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试行)》,优惠政策分规费减免、资金补助、经营环境优化三种类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优惠政策适用于岚皋县县城建成区范围内,须满足三个条件:项目纳入年度计划;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手续齐全;能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相对独立的路外停车场。

规费减免。单独立项的公共停车场、超过停车配建标准建设并作为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超配部分,全额免缴城市配套费;地下停车场兼顾人防需要,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免收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费;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免收临时占道费、挖掘修复费。

资金补助。单位(个人)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多层停车楼补助10000元/泊位;塔库式机械停车场补助10000元/泊位;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场补助7000元/泊位;地面停车场补助1000元/泊位。单位(个人)利用公共土地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多层停车楼补助8000元/泊位;塔库式机械停车场补助8000元/泊位;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场补助6000元/泊位;地面停车场补助500元/泊位。地下公共停车场一律享受10000元/泊位的补助。

经营环境优化。新建停车场自正式营业之日起,周边200米范围内的占道停车场一律取消;协助完善停车场周边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和停车诱导设施;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可以整体转让、出租、抵押,但不能改变公共使用性质。

据悉,享受优惠政策的公共停车场,自立项之日起10年之内不得改变用途,擅自关闭、挪用的,将依法追缴相关费用及补助资金;利用公共土地的土地予以收回,利用自有土地的该宗土地3年内不予受理各类行政审批手续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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